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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能表的质量进行鉴定
来源:米乐直播app安装下载
发布时间:2024-06-26 06:16:37

  案件背景:申请人:XX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XX电力公司XX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XX仲裁委员会X仲字第X号仲裁裁决;案件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以下内容为简要概述) X仲字第X号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法律规定和仲裁规则,应予以撤销。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XX合同》项下编号为XXX的电能表作为涉案物证和鉴定材料,既未当庭出示核验真伪,仲裁庭也未就该电能表组织双方当庭质证,剥夺了申请人对该证据、鉴定材料的陈述、申辩的机会,违反了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以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影响了本案的公正裁决。 二、仲裁庭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选任及鉴别判定程序违法。 三、仲裁庭认定本案基本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编号XXX的电能表)已被被申请人擅自篡改、伪造,违反了证据及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基于此作出的错误裁决应予撤销。 四、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五、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衡硕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作出的沪衡硕【XX】质鉴字第XX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及鉴定异议回函中均载明,作为鉴定材料的编号为XX的电能表于XX年X月25日断电取下,且表内尚保存XX年X月25日当日的用电量电子信息。 申请人认为:所用的电能表为XX年X月24日下午就已被被申请人断电取下,不可能存有XX年X月24日以后的用电量电子数据信息,显然二者并非同一块电能表,仲裁庭依然以该电能表所读取的数据作为定案裁决依据,枉法裁决……

  XX电力公司称:XX置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以下内容为简要概述) 一、X仲字第X号案件中XX置业公司已依法行使了质证权利,仲裁程序合法,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本案中,案涉电能表在轮换后已按规定封存,庭审中XX电力公司已经就涉案电能表的照片依法向仲裁庭及XX置业公司出示,经仲裁庭组织质证,XX置业公司就该电能表的外观、电能表的信息显示等情况也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仲裁庭已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双方质证、选定鉴定机构,保证了XX置业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XX置业公司关于仲裁庭对仲裁机构的选任及鉴定程序违反法律、所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无相关资质的主张不成立。 衡硕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获得上海市检验检测认证协会产品质量鉴别判定专业委员会颁发的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备案证书,并入选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信息平台的机构名录中,类别为产品质量鉴定,质量鉴定范围中编号4012,即“电工仪器仪表制造”,本案鉴定对象为电能表,鉴定资质具备。鉴定的三位鉴定专家是在上海市检验检测认证协会备案,具备该领域专业知识,且执业多年,鉴定实践经验丰富,具备完成本次鉴定的资格和能力,产品质量鉴定报告附件中有专家职称证书。关于鉴定机构及鉴别判定人员鉴定资质的相关委托,衡硕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已于XX年X月X日向XX置业公司进行了具体详细的书面回复。本案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关鉴定资质,XX置业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三、XX置业公司关于仲裁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XX号电能表)已经被人为篡改、伪造的主张不成立。案涉电能表轮换后已按国网电力公司流程进行正常封存,仅在XX置业公司负责人Z先生到XX电力公司核实电量时向其现场出示过,且XX置业公司也无任何证据证明该电能表数据或计量不准确,案涉《产品质量鉴别判定报告》的结论也证实了上述事实。XX置业公司亦无任何证据证明该电能表经过任何非法开启或篡改,因此其主张不成立。 四、XX置业公司关于XX电力公司隐瞒了涉案电能表计费的原始电子信息及电力计费系统发生故障的报警信息,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主张不成立。本案追缴的电量系采集终端发生故障未能抄录未能采集的用户的电量,不存在已采集、已存储且不提供的情形。另外,因XX置业公司系双电源用户,任何一个电源均有可能因长期未负载而长期采集不到用电数据,对这种情况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并无相关报警提示。因此,XX置业公司主张国网电力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系XX置业公司混淆视听。 五、XX置业公司关于仲裁庭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主张不成立。XX置业公司主张,鉴定报告载明,XX号电能表于XX年X月25日断电取下,XX电力公司庭审中主张该电能表于XX年X月24日取下,上述事实相互矛盾,证明鉴定的电能表在送鉴定前已经过多次篡改。 经向XX电力公司相关人员进一步核实,工作人员于XX年X月24日下午到达XX置业公司电能表现场准备进行电能表轮换工作,于当日下午X时X分联系XX置业公司S先生,因当时XX置业公司无人到现场且已到下班时间,XX电力公司工作人员当日并未进行实际轮换操作。《产品质量鉴别判定报告》第三条第(三)款第2项数据读取载明“上一次日冻结正向有功电能数据显示的冻结时间为XX年X月24日24时”可以证实XX年X月24日24时该电能表处于负载运行状态,且当时的电能表冻结值为1050.5。X月25日上午X时X分,XX电力公司人员正式将旧电能表取下,轮换新电能表,轮换时该电能表的示数已变更为1050.74。《产品质量鉴别判定报告》第4页图2.3“开端盖图片”可以印证该轮换时间。本案所主张的申请鉴定的电量均截止X月24日24时的冻结值。因此,鉴定报告载明的“XX号电能表于XX年X月25日断电取下”属实,XX置业公司主张的“电能表于XX年3月24日取下”不属实。另外,XX电力公司对拆除后的旧电能表均是按正规流程正常操作,不存在也没有必要进行自行篡改、伪造电能表的相关行为。

  法院判决:结合双方陈述、质证、审查结果,XX置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XX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衡硕产品质量鉴别判定已入选全国多家法院鉴定机构名册,先后受理了全国多个省份的各级人民法院、公安局、仲裁委、市场监管局等机构的产品质量鉴别判定委托。目前可开展的鉴定产品范围多达320多项,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产品量鉴定报告和意见得到了各级部门的一致好评。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